|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
2004 年 7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隶属于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家装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装饰环境保护法、规范和标准,推动建筑装饰行业环保进程;普及环保装修知识,培养公众树立正确室内环境保护理念,为本市建筑装饰行一服务、为建筑装饰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三条: 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及装饰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通过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受政府和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协助政府管理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室内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相关咨询、中介服务。
第五条: 本会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助管理。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自律等活动。 (二)配合、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办法、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三)宣传、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室内环境保护的规定、标准、技术规程。 (四)积极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相关证书,以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服务标准,坚持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七)组织开展促进行业进步的评比活动,评选建筑装饰行业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示范企业、室内环境质量优良工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清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开展有关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展览促进等活动。 (九)通过本会网站、会刊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及行业的发展动态。 (十)开展国内外技术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一)受理用户对建筑装饰装修室内环境保护的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处理装饰装修工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协调会员与会中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会员 第六条: 凡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装饰材料销售企业,相关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介咨询单位等以及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入会申请表》,由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取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在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中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取得支持帮助;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报表与本会网站连网,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破坏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利益的,可视其违规违纪行为的程度,予以警示限期改正、业内批评、通告批评、清除会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在会员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职责。
(一)理事会成员通过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报经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三)理事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理事本人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五)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理事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该理事空缺仍由原理事单位另行选派、并报本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行使理事职责,并在下次会员大会召开时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提请会员大会通过选举罢免理事;
(四)增补理事,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决定提交会员大会的议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接受赞助、开展服务等途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各项会务活动、出版刊物、印发资料、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实行协会内部独立核算,收支自求平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本会每年接受一次财务审计,每年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情况和审计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活动。
(一)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终止组织活动时; (二)不能履行本会章程,不能开展有效活动,在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时;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组织活动的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意见,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讨论批准。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二)会员大会做出决定后,随即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建筑装饰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三)本会在市建筑装饰协会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开展财务清算活动。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在本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锁登记申请书,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证书、印章、全部会员证,交给市建筑装饰协会封存;
(五)在善后工作结束后,本会工作人员,属借用人员的,回原单位工作;属聘用人员,则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建筑装饰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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